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此类金融资产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一般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等,由于在活跃的市场上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从而可以划分为此类。
但是,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此类金融资产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划分为此类的金融资产应当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因此,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有报价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可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不同类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第二节 金融资产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交易费用是否应计入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取决于其分类。如果企业在初始确认某项金融资产时将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但是,如果企业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其他三类,那么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