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七)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4.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八)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九)无形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十)交易性金融负债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的信息等。
(十一)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其他职工薪酬。
(十二)应交税费
企业应当披露应交税费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企业应当披露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对于期末逾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逾期未偿还原因和预期还款期等进行披露。(十四)应付债券
企业应当披露应付债券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五)长期应付款
企业应当披露长期应付款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六)营业收入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