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般份支付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项目,反映企业处于等待期中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当年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并对应列在“资本公积”栏。
(8)“年利润分配”下各项目,反映当年对所有者(或股东)分配的利润(或股利)金额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并对应列在“朱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栏。
(9)“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下各项目,反映不影响当年所有者权益总额的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之间当年的增减变动,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项金额。
第七节 附注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四)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构成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披露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和客户类别以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三)存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六)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