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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www.xuedao.net作者:1 时间:2008-1-15 16:43:11 文章来源:网络

,一并征收增值税。

  8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 )

  【答案】√

  86、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后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执行。                                 ( )

  【答案】×
  【解析】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

  87、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无法清偿时,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8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答案】√

  89、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

  【答案】√

  9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

 


  【答案】√

  主观试题部分
(主观试题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中的指定位置答题,否则按无效答题处理)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5年3月,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为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委托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丁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05年8月,乙与丙达成协议,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丙。随后通知甲、丁,但丁表示不同意。

  2005年9月,该合伙企业与大地公司签一买卖合同,大地公司依约交付货物后,合伙企业迟迟未交付货款。因联系上的便利,且认为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地公司遂直接向丙要求以丙个人财产清偿货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1)(由甲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乙、丙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不以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不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3)(大地公司直接要求丙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货款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必须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只有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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